(2015)绍诸执民字第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谌业斌、周永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业斌,周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4446号申请执行人谌业斌被执行人周永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诸商初字第035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永新(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永新(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永新(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永新(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07的存款人民币1435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