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邓少华与张国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少华,张国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310号申请人邓少华,男,汉族,南丰县人。被申请人张国权,男,汉族。原告邓少华诉被告张国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国权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美的城的房产,申请人邓少华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152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张国权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美的城房产权证号为X××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赠与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尤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