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56号罪犯张停,男,汉族,1991年11月4日生,初中毕业,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合肥市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巢刑重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3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原判对张停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6日交付执行(主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张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严管集训处罚一次。2012年6月,该犯因违纪被严管集训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次为其首次减刑,且在服刑期间因违纪被严管集训一次,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代理审判员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