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79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2015年12月9日因此次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七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12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湖南省平江县龙门镇往江西省修水县上衫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门镇龙门居委会地段时,撞上正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张某丙,造成张某丙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54.908mg/100ml。事后经平江县龙门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朱某及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500元,被害人张某丙出具谅解书,请求不再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认证、质证的肇事摩托车的物证照片;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住院记录、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酒精呼气测试登记表、刑事谅解书、刑事谅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吴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与他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经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结合当地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意见,可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艾方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