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晓军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14号罪犯唐晓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晓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先后于2008年4月14日、2010年6月25日、2012年2月24日、2013年12月20日以(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809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183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316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5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唐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晓军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嘉奖25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6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2015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晓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晓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