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3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海娟与杨朋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娟,杨朋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612号原告董海娟,女,1987年6月6日出生。被告杨朋朋,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娟与被告杨朋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岩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