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常州市X业主委员会与韩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x小区业主委员会,韩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字第2496号原告常州市x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丁x,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x。委托代理人林x。被告韩x。原告常州市x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韩x、丁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x、林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丁x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被告系x小区x房屋的承租户,2009年4月25日通过的《x小区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约定,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费,物业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0.4元,商铺为每月每平方1.5元。被告承租x小区x房屋期间自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共计欠交物业费3734元。原告为此多次催缴,但被告至今仍未交款,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3734元;本案诉讼费亦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丁x系本市x小区x房屋业主,房屋总面积为196.93平方米。2011年2月28日,丁x与被告韩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韩x租赁丁xx小区x房屋作为营业用房,租赁期限为2011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27日,合同第五条约定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2009年4月25日通过的《x小区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约定,因本小区未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为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故同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进行物业管理并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费的价格经过调查,全体业主基本同意住宅0.4元每平方米,商铺1.5元每平方米,如果以后物价及小区支出发生困难再由业主代表大会讨论调整。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小区物业服务,但被告从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共计结欠物业费3734元,原告为此多次催要,但被告未予理睬。2015年10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x小区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登记薄查询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有依法按照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收取物业服务费权利。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与业主丁x约定由被告交纳物业费,被告作为物业使用人在享受到相应的物业服务后,理应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依法交纳,其请求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因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常州市x小区业主委员会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物业服务费共计373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x负担,由被告韩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包艳波人民陪审员 梁秋南人民陪审员 金仁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晔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