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志与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王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017号原告王志。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男诉被告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男负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