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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志与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王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017号原告王志。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男诉被告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男负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