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建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李建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和平分理处帐户2249上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