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易咏辉与柳星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咏辉,柳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易咏辉。被执行人柳星辉。申请执行人易咏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星辉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督1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柳星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星辉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