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国富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刑初88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富,男,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庆华镇,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14年8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国富因怀疑其前妻唐某某将其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拿走,便独自一人从龙岩市新罗区赶到到龙岩市永定区虎岗镇虎东村唐某某家,要求唐某某归还其居民身份证等并给付以前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种烤烟的收入。唐某某否认拿走了被告人李国富的居民身份证,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国富打电话报警。龙岩市公安局虎岗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和辅警林某某接到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做双方思想工作,并告知李国富家庭经济纠纷一事可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被告人李国富不听劝阻激动之下去拉扯唐某某,民警张某某上前拉开两人时,被告人李国富用牙齿将其右手虎口咬伤,又将意图劝解二人的辅警林某某的右手抓伤。随后龙岩市公安局虎岗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李国富口头传唤至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另查明,被告人李国富2014年8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国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具的永公刑法医伤鉴字(2016)第23、24号法医学鉴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受伤的照片,张某某的人民警察证及林某某的任职证明,疾病证明书,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国富的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李国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秀人民陪审员 张树增人民陪审员 李金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翁科华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