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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前美与被执行人刘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前美,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李前美被执行人刘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沙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萍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如需再次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