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XX,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下午,在本市船营区用重型自卸货车卸煤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正在卸煤的被害人孙某某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被害人孙某某胸部、腹部碾压伤,造成心脏及心脏动脉、肺脏、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人潘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孙某甲、吕某某证言、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材料、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尸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卸煤操作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家属和解,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卸煤是在特殊场合,且被告人赵某某没有前科劣迹,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下午,在本市船营区吉林省吉林监狱九监区内用重型自卸货车卸煤时,因操作不当、疏忽大意,倒车时造成正在卸煤的被害人孙某某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被害人孙某某胸部、腹部碾压伤,造成心脏及心脏动脉、肺脏、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赵某某被依法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赵某甲(系被告人赵某某弟弟,货车相关责任人代表)与被害人家属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0万元(由赵某甲支付现金人民币2万元,吉林监狱给予人道主义救助人民币14万元,其余24万元申请保险理赔,暂由吉林监狱代为垫付。赵某甲全权委托吉林监狱办理保险理赔一切事宜,并由吉林监狱领取和支配本次事故的全部保险赔偿款。保险赔偿款不足部分不再向赵某甲追偿,如有超出部分,赵某甲放弃索要),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再追究与本案相关任何人、事故发生所在地任何单位或人员的一切责任,对被告方的过错完全谅解,不再追究刑事及民事责任,并已收到全部赔偿款项。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破案经过、抓捕经过,载明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吉林监狱内驾驶货车,由于驾驶不当,倒车导致被害人孙某某死亡,12月4日欢喜派出所接到船营交警事故科移交的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被依法抓获。2、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尸检鉴定意见书,证实孙某某胸部、腹部碾压伤,造成心脏及心脏动脉、肺脏、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载明事故现场情况。4、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证实案发后抽取被告人赵某某血样情况。5、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资格情况,及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是赵某甲。6、吉林省吉林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孙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前系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人员,在监区服刑改造。7、和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孙某某共有亲兄弟姐妹三人(分别是其二哥孙某乙、其四弟孙某丙、其妹妹孙某丁),案发后赵某甲(系被告人赵某某弟弟,货车相关责任人代表)与被害人家属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对方死亡赔偿金、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家属不再追究与本案相关任何人、事故发生所在地任何单位或人员的一切责任,对被告方过错完全谅解,并已收到全部赔偿款。8、吉林省吉林监狱与赵某甲(系被告人赵某某弟弟,货车责任人代表)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实对被害人孙某某的赔偿款人民币40万元,由赵某甲支付现金人民币2万元,吉林监狱给予人道主义救助人民币14万元,其余24万元申请保险理赔,暂由吉林监狱代为垫付。赵某甲全权委托吉林监狱办理保险理赔一切事宜,并由吉林监狱领取和支配本次事故的全部保险赔偿款。保险赔偿款不足部分不再向赵某甲追偿,如果超出部分,赵某甲放弃索要。9、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载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自然情况,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0、证人潘某某证实,我区队罪犯孙某某在卸煤时被车碾压死了,当时我、赵某某、吕某某、孙某甲、孙某某、于某某在现场。12月3日14点30分左右车到达监区指定卸煤位置,司机一个人,还有一个接车的民警叫赵某某,车上是煤面子和小碎块煤,是混合煤。卸煤一直由犯人指挥,是孙某甲和吕某某指挥让司机停车的。运煤的车经常来监狱运煤,夏天时直接升斗,煤就掉下来了,这回因为煤冻车上了,所以不好卸,需要人上去清理。我让犯人上车卸煤,孙某甲和吕某某上车后,孙某某主动上去,犯人上车卸煤时我在车尾右后方,赵某某在车头右侧,车上孙某甲在车斗前部右侧,吕某某在车斗前左侧,孙某某在车斗右侧中间位置,车斗上有人喊让车斗升高,具体是谁我不知道,没人让车来回挪动。车斗升到最高点时,车开始前后行驶抖动,三个犯人扶着车栏杆,车先往前开,往回倒时孙某某就掉下来了,后来车又前后挪动一次,我们看到孙某某被夹到了。路过的犯人于某某也恰好看见,我们喊司机往前开,人被压住了,司机也没听见,估计是车玻璃封着,加上车发动机声音大,又倒车压住犯人两次,后来车停住了,大伙让车往前开一米远,有人上去把孙某某拽出来,后来将孙某某送到监狱内部医院。11、证人赵某某证实,我监区罪犯孙某某昨天在卸煤的时候被运煤车的右后轮挤压在煤堆之间,被抬出来时孙胸部明显有凸出状,手还在抖动,在送往465医院后确认死亡。车是14点进入监区AB门内,14点30分到达指定卸煤地点,司机一个人和一整车煤。因为我们监区负责监狱热水供应,所以用煤由我们负责。当时现场两个干警,三个犯人,我站在车斗与驾驶室之间,干警潘某某站在车右后方。因为冬天冷,煤冻上了,才让犯人帮忙卸煤,开始两个人卸煤,后来又上去一个人,因清理残煤需要,让司机把翻斗提高一点,结果司机操作过程中把车斗升到最高点,又向后侧耸动一下,结果孙某某掉下来,因为车体耸动,翻斗车的后门板把孙某某夹了一下,没夹住就滑落到煤堆上,发现这个情况我就跑到车头喊停,结果司机没听到把车往前提,又往后倒车抖动,右侧后轮就把孙某某挤住了。这时候恰好另一个犯人路过看见,就喊司机停止动作,我们两个民警也在喊,司机听到后把车往前移动了,有人上去把孙某某拽出来,我这时候让司机把翻斗放下,因为车上还有两个犯人。后来我和干警高杨,还有四名犯人将孙某某送到监区医院。我们喊司机停车时右侧玻璃是升起状态,翻斗车噪音不是很大,不知道为什么他听不到。12、证人于某某证实,2015年12月3日我路过锅炉房储煤场,看到潘某某和赵某某警官在指挥卸煤,当时卸煤车的车斗已扬到极限,我恰好看到翻斗车往前开了一下,从卸料口滑落一名犯人,落在车后煤堆上,这时卸煤车突然向后倒车,倒了将近一米五到两米左右,右后轮将犯人和煤压在了下边,主要压在右胸部和头部,这时我赶紧跑到车头位置喊停车,在场人都喊“压人了,快往前开”,车就向前开,我认出被压的犯人是孙某某,民警马上组织我们把他送到监狱医院。13、证人孙某甲证实,2015年12月3日14时30分左右,我监区来了一个运煤的翻斗车,煤卸剩下点儿底的时候卸不下去了,负责生产的潘某某警官告诉我和吕某某上车清理一下残留的煤,我和吕某某就先上去了,孙某某后上的,谁让他上的我不知道。车油箱上的锹是我拿走的,准备上车斗清煤,当时司机把车斗放下来,我们才上去的,司机应该知道我们上车斗清煤。因车翻斗抬起来不高,清理不下去,孙某某就和我们说先别干活儿了,让司机把车厢抬高点。我们三个把着护栏,孙某某在车厢里喊司机让车斗上升,车翻斗开始抬高,之后突然前后剧烈移动,一共四五次。当时我在车厢右前角把着护栏,孙某某在右侧车厢长板处把着护栏,吕某某在车厢的左前角。我们看见车启动还前后动就害怕了,就喊司机停车,司机没有停,也没有人指挥司机让车前后挪动,大家都在喊让司机停。在第二次倒车点刹的时候孙某某把不住从车翻斗上滑落,之后车又持续前后移动两三次。孙某某掉下去后我听见下边人喊停车,司机好像没听见,我和吕某某下车时发现孙某某被人用手推车推走,赵警官和潘警官组织人抢救,我们就离开了。14、证人吕某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孙某甲证实内容基本一致。1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5年12月3日14时30分左右,在吉林省第二监狱车间,我驾驶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是我弟弟赵某甲,这辆车参加了保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三十万,还有在安华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我有驾照,准驾车型为B2。当天我给监狱送煤,下午2:30分到达监区,有一名狱警带我到卸煤地点,有几名犯人在卸煤地点等着,我启动自卸开关第一次将车厢升起,同时有犯人用手势指挥让我将车慢慢向前移动以便煤顺利卸下,我车向前移动两米感觉车厢内煤已完全卸下,我就将车停下并将车厢落下,这时我听有人说别落还有煤,我就第二次将车厢升起,将车辆前后抖动两下,之后有犯人示意我将车厢落下,我降车厢的时候我通过右后视镜看到有犯人到我车右侧将我随车携带的铁锹拿走,由于天气较冷,车上还有煤,我认为犯人可能拿铁锹要进入我车厢内清理车厢底部的冻煤,我继续把车厢往下降,降到离车底盘还有十多厘米时把车停下,在车里呆了十来分钟,我知道有人在车上卸煤但不知道几个人,然后车后有人喊让我将车厢升起来,我没有确认车斗内是否有人,我意识有人喊升斗就是斗内没有人,另外我升斗时没人制止我,我就第三次将车厢升起,升到最高处我按照以往卸货的经验将车前后各抖动一次,让煤尽量全部落下,前后各移动半米左右,速度不快。没有人指挥我前后抖动,我将车抖动时看我车右后视镜了,左后侧一直没人。这时车后侧跑来一名犯人让我将车向前开,我将车开到不到一米远地方停下,我看见有两三名犯人推一辆手推车向我车后方去了,不一会儿他们推车从我车后方向前方走过来,我通过车前风挡玻璃看到手推车里面躺着一个犯人,我就知道发生事故了。此时,民警让我将车斗放下,熄火下车。我以前在监狱卸煤,就是把车斗升起来,升到最高处往前开,大约开两米左右就卸完了,有时东西不下来就来回倒,把东西耸动下来。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工作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认罪悔罪,并综合考虑其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代理审判员 尹 航人民陪审员 宗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