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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953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谢某,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曾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高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