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953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谢某,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曾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高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