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太仓市浮桥镇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陆健、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浮桥镇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陆健,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3485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浮桥镇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建锋,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丽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俊杰,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健。被执行人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平。太仓市浮桥镇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陆健、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陆健、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结欠太仓市浮桥镇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13年至2015年8月31日的房租165000元,由陆健、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分以下8期支付: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25000元。太仓市浮桥镇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放弃要求陆健、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陆健、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的,太仓市浮桥镇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就剩余未付金额全额申请执行。诉讼费2000元,由陆健、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因陆健、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浮桥镇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6600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设备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认被执行人共结欠申请执行人281000元,抵扣75952元后,余款205048元约定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并分期付款于2017年5月15前付清,另约定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逾期两周以上,申请执行人可就余额一并执行等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7595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75952元,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