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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济南利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利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利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申凤芹,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毕洪涛,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逯志军,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利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济南利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