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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顾振邦与丁丰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振邦,丁丰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588-1号原告顾振邦。被告丁丰登。本院在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振邦与被告丁丰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顾振邦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顾振邦负担。审 判 长  蒋晓广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人民陪审员  徐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既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