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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得锋与庆阳宏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锋,庆阳宏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813号原告刘得锋,庆阳市西锋区人。委托代理人马雯成,庆阳市西锋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庆阳宏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锋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玉山,庆阳市西锋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得锋与被告庆阳宏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得锋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退付原告刘得锋4362.5元,由原告刘炳君负担436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得锋负担。审 判 长  苗海蓉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