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得锋与庆阳宏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锋,庆阳宏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813号原告刘得锋,庆阳市西锋区人。委托代理人马雯成,庆阳市西锋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庆阳宏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锋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玉山,庆阳市西锋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得锋与被告庆阳宏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得锋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退付原告刘得锋4362.5元,由原告刘炳君负担436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得锋负担。审 判 长 苗海蓉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