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金耀章与霸州市岔河集乡南岸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耀章,霸州市岔河集乡南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1民初558号原告金耀章。被告霸州市岔河集乡南岸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耀章与被告霸州市岔河集乡南岸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耀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晨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继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