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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戚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1188号原告戚某甲,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原告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书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甲、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戚某乙归原告抚养,婚生女戚某丙归被告抚养;原告的戒指在被告处,要求被告返还给原告;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父母22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李某某辩称,我认为有和好的可能,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4日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后于2013年12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证,婚后生育女孩二名,婚生长女戚某乙,2013年6月2日出生,婚生次女戚某丙,2014年5月19日出生。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口角,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戚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余款15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