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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8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刘长伟、王兆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刘长伟,王兆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833号之二原告张永强。被告刘长伟。被告王兆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与被告刘长伟、王兆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833元,由原告张永强负担。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