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8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刘长伟、王兆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刘长伟,王兆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833号之二原告张永强。被告刘长伟。被告王兆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与被告刘长伟、王兆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833元,由原告张永强负担。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