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廖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444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高飞、王蕲林,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顾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