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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叶兴明、郑少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兴明,郑少林,李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财保29号申请人叶兴明,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郑少林,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简阳市。被申请人李杰,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叶兴明与被申请人郑少林、李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叶兴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少林、李杰所有的总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