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反诉被告)保定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田玉璞、河北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反诉原告)田玉璞,)(反诉被告)保定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田玉璞。委托代理人乔伟、杨飞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彭满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双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博陵西路北。法定代表人王东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志鹏,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玉璞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玉璞的委托代理人乔伟、杨飞超,被上诉人保定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英、姚双杰,被上诉人河北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刚、周志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关于承担义务主体、工程量及价款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艳晓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代理审判员  李慧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