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诉王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王凡,张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50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兴国路9号万盛C栋三楼。法定代表人梁顺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金妹,女,系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职业,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王凡,女,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张骅,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诉被告王凡、张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菁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