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卢薪名与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薪名,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卢薪名。被执行人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法定代表人陈东升。申请执行人卢薪名与被执行人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金磐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也无银行存款。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6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卢红玉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