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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红军申请执行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军,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军,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严应兵,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89号。法定代表人方相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劳人仲案字(2014)第09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干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