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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程崇连与张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崇连,张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程崇连。被执行人张世华。原告程崇连与被告张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世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崇连未实现债权11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世华羁押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971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