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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新友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新友联贸易有限公司,陈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新友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09号厦门海峡农业交流中心11层A、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15522356-7。法定代表人骆荣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文成,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56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469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