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4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相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国,蓬莱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90-3号原告王相国,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海市。委托代理人谭焕贵,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得恩,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莱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黄海路69号黄海花园西区56号。法定代表人穆范敏,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90-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蓬莱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现因原告已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蓬莱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蓬莱市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人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