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0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冯会玲与宋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强 制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545号冯会玲与宋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的(2015)海民(商)初字第1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会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宋兰英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查封的宋兰英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x号楼x门xxx号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李大龙于2016年2月26日经过拍卖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x号楼x门xxx号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二、解除对宋兰英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x号楼x门xx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三、同时将宋兰英(身份证号:xxx)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x号楼x门xxx号房屋过户至李大龙(身份证:xxx)名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