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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娌与冯亚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娌,冯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赵娌,女。被执行人冯亚雄,男,职工。赵娌申请执行冯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陕0802名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娌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亚雄在***支行的账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亚雄在***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