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环宇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与叶永青、于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环宇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叶永青,于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环宇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下河头东村。法定代表人刘贵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永青。被执行人于家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环宇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永青、于家林(2015)辰民初字第4205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天华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吕正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