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四川上和玉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四川上和玉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9号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被告四川上和玉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2栋1单元4层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上和玉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353元,均由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淑玲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峰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