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严建飞与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飞,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049号原告:严建飞。委托代理人:乐勇,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良勇,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登善。委托代理人:杨洪军,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霞,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建飞诉被告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建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