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基前与李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基前,李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411号原告刘基前。被告李奇安。原告刘基前诉被告李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刘基前经本院通知,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