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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基前与李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基前,李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411号原告刘基前。被告李奇安。原告刘基前诉被告李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刘基前经本院通知,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