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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洪伟与王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伟,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洪伟,男,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王伟,男,1984年1月11日,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申请执行人洪伟与被执行人王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伟履行了(2016)内22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 丰审判员 赵振东审判员 徐庆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