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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知)初字第2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瑞敏与谷歌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瑞敏,谷歌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24120号原告杜瑞敏,女,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田荣连,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歌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山景城半圆剧场大道1600号。法定代表人盖文·查尔斯顿,商标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龙,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瑞敏诉被告谷歌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瑞敏的委托代理人田荣连,被告谷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玉国、田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瑞敏诉称,我通过受让,取得androidpay.com域名(以下简称涉案域名)。谷歌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投诉,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谷歌公司。2015年6月3日,该仲裁院行政专家组作出裁决涉案域名转移给谷歌公司。我认为,谷歌公司并无针对涉案域名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域名归我所有,谷歌公司赔偿我因本案所付律师费2.5万元。被告谷歌公司辩称:1.杜瑞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域名持有人,杜瑞敏非本案适格原告。2.涉案域名与我公司“android”知名注册商标、域名近似,易发生混淆。即使杜瑞敏就是杜金凤本人,在我公司向仲裁院投诉之前,涉案域名原持有人胡小龙为恶意抢注,胡小龙与杜瑞敏对涉案域名及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杜瑞敏在我公司向仲裁院投诉之后的使用行为不能产生合法权益。我公司不同意杜瑞敏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域名注册及杜瑞敏相关情况涉案域名于2014年8月25日由huxiaolong(以下音译称胡小龙)通过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注册。2015年4月3日,涉案域名转让至dujinfeng名下,注册人邮箱变更为×××。2015年9月16日打印的涉案域名证书显示域名所有人为杜金凤,域名到期日为2016年8月25日。杜瑞敏表示,dujinfeng即杜金凤,为其曾用名,该曾用名记载于其户籍卡中。杜瑞敏在诉讼中表示,其个人为教育专业大专学历,受让域名当时为明睿教育的教务班主任,现工作单位为恒瑞教育的教务班主任。谷歌公司否认杜金凤与杜瑞敏为同一人,并表示从×××邮箱可以认为杜金凤与胡小龙有密切关系。二、涉案域名争议仲裁情况2015年4月13日,谷歌公司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投诉书,请求裁决与胡小龙、杜金凤之间包括涉案域名在内的域名争议。2015年4月15日,杜金凤(×××邮箱)收到涉案域名注册代理商发出的邮件,告知其因收到仲裁院发出的涉案域名争议通知,该域名现已被锁定。该邮件同时附仲裁通知(NoticeofDecision)。杜金凤答辩称,“Andriod标识因为被长期的使用,从而获得了第二含义(即‘Android操作系统’)……在中国,没有多少人认识Android这个英文词,相反,Pay在互联网时代作为特定意义的词语被大众所熟知,如AliPay(支付宝)、TenPay(财付通)、UnionPay(中国银联支付)、JdPay(京东钱包支付)、YeePay(易宝支付)、IcardPay(支付通)、CmPay(中国移动和包支付)等。”胡小龙未作出答辩。2015年5月31日,美国国家仲裁院行政专家组作出GoogleInc.vDuJinFeng/huxiaolong(谷歌公司诉杜金凤、胡小龙)域名争议裁决,其中的专家组意见提到:“根据《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且(ii)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且(i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Androidpay.com等域名与投诉方的ANDROID标识很相似,容易产生混淆,本专家组认定,投诉人证明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或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截至2015年4月13日,也就是诉状提交日,androidpay.com的域名并不与任何活跃的网站相关联,仅对应一个默认的阿里巴巴集团通知网页,称网站目前不可访问。尽管其注册时间为七个月前,被投诉方仍未使用与活跃网站相关的争议域名,这进一步证明,根据政策第4(c)(i)款或政策第4(c)(iii)款,被投诉方无权利或合法利益。……考虑到ANDROID标识的名声,谷歌及其安卓移动设备平台的广泛媒体报道、谷歌在世界范围内的商标备案以及被投诉人注册了包含ANDROID标识的三十个域名,很难相信被投诉方在不知晓谷歌的ANDROID标识的情况下,独立注册了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方的争议域名与任何活跃的网站并无关联,仅在提供或已经提供争议域名的出售,这有力地表明,被投诉方以政策第4(b)(i)款项下的恶意方式注册了并正在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以“鉴于投诉人满足了《统一政策》4(a)条所有三项条件”为由,将争议域名androidpay.com等裁决转移给投诉人。杜瑞敏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谷歌公司同时将其在仲裁案件中的证据作为本案证据提交。三、谷歌公司对ANDROID标识的使用情况(一)商标1.谷歌公司“ANDROID”注册商标。本案证据显示,2007年10月31日起,谷歌公司就各种字体的“ANDROID”标识在美国、阿根廷、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数十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类别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第35类广告、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等,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第41类教育、培训、为软件开发者提供在线资源和指南、移动设备游戏等,第42类与科学技术服务相关的研究、计算机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谷歌公司在我国大陆于2010年获得“ANDROID”商标注册。2.他人因与“ANDROID”注册商标近似未获商标注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书、商标异议裁定书。谷歌公司提交了多份2013年至2015年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就“安卓ANDROIDER”、“ANDROID”等商标被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书。其中,在“安卓ANDROIDER”裁定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根据谷歌公司提供的证据,“‘ANDROID’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为相关消费者熟知。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为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杜瑞敏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裁定书为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且与本案无关。(二)域名谷歌公司于1997年6月取得注册android.com域名,并经营android.com网站。杜瑞敏认可谷歌公司享有android.com域名及在先权利,但否认对涉案域名享有在先权利。(三)报刊杂志报道1.《网络世界》、《计算机世界》等杂志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刊发多篇文章,报道“Android”操作系统、“安卓手机”、“Android手机平台”、“谷歌Android手机”等。2.2011年9月刊《财富》(中文版)中有文章《安卓系统的一亿粉丝不会搞错,谷歌公司如何征服智能手机世界的内幕故事》,该文提及:“当谷歌公司在2005年收购一家名为安卓(Android)的无线网络新秀时……安卓如今已经不容小视了,它是手机操作系统,为超过1亿的设备提供动力,是手机的大脑。(当你读到这篇文章时,这个数据又过时了:每天新增的安卓设备能达到40万部。)”杜瑞敏表示对该文调查结果无法核实。(四)网站报道硅谷动力网站、泡泡网、搜狐网等多家网站于2005年至2007年间陆续登载有多篇文章,报道谷歌公司收购移动软件公司Android之后,欲进军无线市场。维基百科对Android词条最后修订于2010年3月3日的解释为:“Android是基于Linux内核的软件平台和操作系统,是Google在2007年11月5日公布的手机系统平台,早期由Google开发,后由开放手机联盟(OpenHandsetAlliance)开发……”2010年3月9日查询的百度百科中,对“android”词条的解释为“Android一词的本义指机器人,同时也是Google于2007年11月5日宣布的基于Linux平台的开源手机操作系统的名称,该平台由操作系统、中间件、用户界面和应用软件组成,号称是首个为移动终端打造的真正开放和完整的移动软件……”2012年7月11日再次查询百度百科,其中对“android”词条的解释变化为“Android是一种以Linux为基础的开放源代码操作系统,主要使用于便携设备。目前尚未有统一中文名称,中国大陆地区较多人使用‘安卓’或‘安致’。Android操作系统最初由AndyRubin开发,最初主要支持手机。2005年由Google收购注资,并组建开放手机联盟开发改良,逐渐扩展到平板电脑及其他领域上。2011年第一季度,Android在全球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塞班系统,跃居全球第一。2012年7月数据,Android占据全球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市场59%的份额,中国市场占有率为76.7%。”该词条配有安卓机器人图标及谷歌公司第35类“ANDROID”注册商标标识。杜瑞敏认为百度百科中后者词条解释内容不完整,遗漏了“Andriod”单词的第一层基本含义机器人。谷歌公司解释,“Android”作为机器人的含义是个生僻词,极少使用,该词大量推广使用于谷歌操作系统,目前,谷歌公司的android活跃用户有14亿人。为此,谷歌公司提交了分别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和百度搜索引擎搜索“android”,出现大量搜索结果与Google、谷歌公司有关。四、谷歌公司主张杜瑞敏持有涉案域名存在恶意2015年3月26日从whois网站查询得知,涉案域名注册人胡小龙还与其他38个域名相关。同日,从金名网(www.4.cn)查询显示,涉案域名正在出售中。谷歌公司通过MarkMonitor于2015年3月6日至3月24日间与胡小龙联系购买涉案域名,胡小龙的报价为不低于一千万人民币不转让。杜瑞敏认为,上述行为系胡小龙个人行为,与其无关。2015年4月12日,通过查询whois网站,显示杜金凤还与其他44个域名相关。2015年4月13日,登录http://androidpay.com,出现提示:“该网站暂时无法进行访问”。谷歌公司强调,截至该日,涉案域名所留的电话、传真与胡小龙持有域名时所留号码一致;通过whois网站查询涉案域名时,发现杜金凤所留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50号中间建筑5-22-3-301”,但杜瑞敏常住地址为河南省新蔡县,现住址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国际城三区。杜瑞敏否认其与胡小龙认识,也表示其无法核实胡小龙注册涉案域名后对该域名的使用情况,并认为谷歌公司的上述证据仅证明胡小龙的恶意,不能证明其有恶意。杜瑞敏表示,其没有谷歌公司查询显示的44个其他域名,其持有涉案域名不存在恶意,是为了实现制作网站的个人兴趣爱好,其从域名交易网站金名网中找到涉案域名后以1万元人民币自胡小龙处购买;其一直使用×××邮箱,其中的“hu”是难得糊涂的意思,在涉案域名发生争议的仲裁程序中也使用该邮箱接收文件;涉案网站无法访问的界面是备案前的默认页;杏石口路的地址为其随意填写,非真实地址,其住址只有北京市房山区长阳国际城的地址。杜瑞敏坚持认为Android一词可被用于描述性使用,以“android”开头的部分域名都正常运营。为此,杜瑞敏提交了相关网页打印件,包括“中国银联力推AndroidPay”的新闻报道、从安卓手机搜索栏中输入“android”,出现大量以“android”开头的搜索建议,以及存在AndroidTV.com、AndroidForums.com、LoveAndroid.com、AndroidPolice.com等网站,这些网站都不属于谷歌公司。谷歌公司仅认可存在AndroidTV.com网站,由于该域名注册时间较早,目前仍在使用中,否认知晓其他网站和域名。杜瑞敏还提交了网页打印件,指出谷歌公司网站明确的android品牌准则和开发指南等,表示其中谷歌公司对Android为描述性使用。谷歌公司虽认可上述网站网页的真实性,但指出谷歌公司列举了对Android使用说明,其中不正确的使用方式为“AndroidMediaPlayer”,正确的使用方式为“MediaPlayerforAndroid”。杜瑞敏强调称,截止其正式使用涉案域名前,谷歌公司没有任何与Androidpay有关的产品和服务,说明谷歌公司不需要Androidpay域名,因此,其对涉案域名享有在先权利,并无恶意。杜瑞敏同时表示,Pay为互联网时代大众熟知的词汇,Android系统可安装大量支付类应用,因此,Pay具有极强的显著性,Android仅为描述性词汇,是杜瑞敏对Android商标的合理使用。杜瑞敏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其对Androidpay标识的使用情况:1.杜瑞敏的“Androidpay开源技术屋”网站于2015年5月11日经审核获得工信部备案,网站首页网址为www.androidpay.com。该网站首页正中发布有注明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的“重要声明”:“AndroidPay开源技术屋今天终于正式上线了,开始了新的征程,本网站是个人网站,希望大家能在这里有所收获。本网站重要声明:本网站无打算出售、出租、转让本域名;本网站是一个非商业性质的、非营利性的、专门分享移动支付资讯及研究移动支付技术的网站。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本网站已经完成了中国工信部备案。本网站属于个人,与其它任何公司及组织无关。如果本网站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管理员解决。如果您是偶然进入本网站,请离开。”网站右侧有“最近发表”文章链接列表,其中包括“史上最详支付标记技术(PaymentTokenization)专家解读”、“银监会谈中国移动支付的商业模式与监管对策”、“有了支付宝(AliPay)为何还需要ApplePay与AndroidPay”等多篇与移动支付相关的文章。经当庭与杜瑞敏电话核实,“最近发表”文章中都是其摘自他人的文章,其中有少部分文章加了一些杜瑞敏个人的意见。杜瑞敏表示,该网站与谷歌公司网站及产品不同,不会产生混淆。2.杜瑞敏委托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42类上注册“ANDROIDPAY”商标,商标局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该申请。诉讼中,杜瑞敏表示,其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北京龙瑞品优信息咨询中心,该中心于2011年12月27日成立,实际从事健康保健咨询服务。杜瑞敏明确表示,其目前正式工作为恒瑞教育的教务班主任,包括经营个体工商户,开办网站都是业余爱好。对于其从事的个体工商户职业对“开源技术屋”网站是否有帮助,杜瑞敏表示“说不清楚”,但明确其“没有考虑将该商标从事经营性活动”。谷歌公司认为,杜瑞敏在涉案域名争议期间申请注册该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五、其他杜瑞敏提交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6月11开具的金额为2.5万元的代理费发票。上述事实,有杜瑞敏提交的域名证书、户籍卡、裁决书、发票、网页打印件、网页截图、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委托合同、电子邮件,谷歌公司提交的裁决书、仲裁案证据、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裁定书、杂志、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本案中,谷歌公司提交了部分证据证明Google标识的知名度,杜瑞敏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本案为androidpay域名纠纷,与谷歌公司其他标识知名度无关,故本院对此不作为证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为涉案域名的归属问题,涉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本案中均同意适用我国法律,本院依法适用我国法律予以裁判。本案中,杜瑞敏主张,其从他人处受让涉案域名并使用,有权合法持有涉案域名。谷歌公司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提出抗辩:第一,杜瑞敏非涉案域名持有人杜金凤,第二,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android”与谷歌公司知名注册商标、域名近似,涉案域名为恶意抢注,即使杜瑞敏为杜金凤本人,杜瑞敏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院针对谷歌公司的两项抗辩,结合杜瑞敏的主张及双方证据作以下分析:一、杜瑞敏原告主体的适格性dujinfeng于2015年4月3日从huxiaolong(胡小龙)处受让取得涉案域名,域名注册人邮箱变更为×××。由域名注册商出具的域名证书注明域名所有人为杜金凤(Dujinfeng)。此后,涉案域名发生权属争议,×××邮箱收到仲裁通知,“dujinfeng作为被投诉人进行答辩。由于杜金凤的汉语拼音即为dujinfeng,以及杜瑞敏提交的户籍卡中显示其曾用名为杜金凤,本院综合以上情节并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为,杜瑞敏即为杜金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谷歌公司的此项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涉案域名的归属杜瑞敏表示,涉案域名由其以1万元人民币从胡小龙处受让取得,后其将该域名用于“AndroidPay开源技术屋”网站,并以“ANDROIDPAY”标识向国家商标局在第42类申请注册商标,而谷歌公司在其正式使用涉案域名前,没有任何与“Androidpay有关的产品和服务”,谷歌公司不需要该域名。谷歌公司认为涉案域名应归其所有,理由为:一是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android”为谷歌公司的知名注册商标、域名,涉案域名与之构成近似,易发生混淆;二是涉案域名为胡小龙恶意抢注,杜瑞敏在涉案域名引发仲裁纠纷之后的使用行为不能产生合法权益。(一)涉案域名与“android”标识的近似性判断本院认为,商业标识的近似性判断主要应从标识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进行考虑,对此可以借助于商标的显著性判断理论。具有显著性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其自身为臆造词、与被标示对象之间的关联程度较低导致识别度较高等因素而具有固有显著性,二是由于被商业使用而获得显著性。涉案域名由“android”与“pay”组合而成。其中,“android”原为生僻词“机器人”。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谷歌公司较早注册了android.com域名,并经营该网站。谷歌公司自2005年收购了Android公司后,就对Android系统的研发、宣传进行了大量投入,并在全球市场取得可观的市场份额和收益,使“Android”系统与谷歌公司建立了密切联系。同时,谷歌公司从2007年起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多个类别上注册了“ANDROID”商标,在我国大陆于2010年即注册有“ANDROID”商标。因此,由于谷歌公司多年来在市场经营中的积极推广使用,公众已能将“android”一词与谷歌公司产生较为稳定的指向性联系。因此,“android”已具有明显的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同时,“pay”一词含义为支付,在通常的语言环境下是通用词,用于表示支付行为本身,或是与支付相关的功能、方式等,不具有固有显著性。杜瑞敏强调的被大众熟知,并被大量应用于支付类应用软件名称,因而“pay”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的意见,存在认识错误。该表述反而证明了“pay”一词缺乏显著性,仅是指代“支付”行为、功能本身的通用词,正如AliPay、TenPay、UnionPay、JdPay等名称中,具有显著性,能够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词应为“Ali”、“Ten”、“Union”、“Jd”,不是“pay”。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由“android”与“pay”相结合的涉案域名,其显著性体现为“android”。虽然谷歌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目前已有“Androidpay”相关产品和服务,因“android”为涉案域名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谷歌公司的注册商标、域名等标识相同,因此,涉案域名与谷歌公司的商业标识构成近似,易造成公众混淆,本院对谷歌公司的意见予以支持。(二)杜瑞敏对涉案域名是否存在合法权益本案证据显示,杜瑞敏于2015年4月3日受让涉案域名,谷歌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将杜瑞敏等作为被投诉人发起域名争议仲裁投诉。尽管杜瑞敏强调,其在被投诉之后将涉案域名用于开办非营利性“AndroidPay开源技术屋”网站、申请注册商标等,但本院认为这些行为并未使杜瑞敏就涉案域名获得在先合法权益。首先,胡小龙在对“android”及涉案域名不享有在先权益的情况下,注册包括涉案域名在内的含有“android”一词的数十个域名,而且他人就涉案域名向其询价时,开出高额转让价格。因此,胡小龙注册涉案域名的主观恶意明显。其次,本案证据显示,截至谷歌公司投诉之时,杜瑞敏并未就涉案域名标识存在任何在先权益,亦未为正当使用涉案域名进行了充分准备。同时,杜瑞敏在明知涉案域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将其用于开办网站、申请注册商标。根据杜瑞敏自称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状况,杜瑞敏专长于教育领域,并担任教务班主任。同时,杜瑞敏还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健康保健咨询服务,并以该经营主体申请“ANDROIDPAY”注册商标,而杜瑞敏确表示“没有考虑将该商标从事经营性活动”。另外,杜瑞敏因其业余爱好而受让涉案域名并开办非营利网站“AndroidPay开源技术屋”,专门分享移动支付资讯和技术,但该网站仅有简单的主页声明和转载文章。综合以上情节,本院认为杜瑞敏的上述行为,不合常理且难以作出正当使用涉案域名的合理解释,其行为目的实质在于阻止谷歌公司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亦存在恶意,无法使其对涉案域名产生合法权益。再次,虽然也存在非由谷歌公司掌握的androidtv.com等域名,但本院认为,对于谷歌公司而言,不论出于对在先权益的尊重,还是基于其他因素考虑,这些域名的存在都不影响谷歌公司对“android”标识在商业领域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使杜瑞敏对涉案域名产生合法权益,并产生有权合法持有涉案域名的结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瑞敏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杜瑞敏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杜瑞敏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谷歌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丽萍代理审判员  张 沛代理审判员  周 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奇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