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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程洪波与王广友、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波,王广友,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01号原告程洪波,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被告王广友,男,汉族。被告王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波与被告王广友、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洪波撤回对被告王波的起诉。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马曙霞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晓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