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程洪波与王广友、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波,王广友,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01号原告程洪波,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被告王广友,男,汉族。被告王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波与被告王广友、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洪波撤回对被告王波的起诉。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马曙霞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晓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