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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娟宁申请执行任卫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娟宁,任卫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杨娟宁,女,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兴平市赵村镇赵五村*组村民,现住本村21号。身份证号码6104211975********。被执行人任卫党,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兴平市土地局职工,住兴平市槐里路七彩小区3单元6楼。身份证号码6104811975********。杨娟宁申请执行任卫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标的49680元、执行费9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20000元并继续冻结,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平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