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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与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李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执1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负责人:李磊,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济铁中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李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李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吉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