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王宗先与王宗先、王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王宗先,王崇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33号。负责人邢毅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文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宗先。被告王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告王宗先、王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9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青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