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永建、叶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永建,叶洪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353号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雅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萍、孙娟,员工。被告陈永建。被告叶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建、叶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建、叶洪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永建、叶洪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