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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字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鑫莱新型建材厂申请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鑫莱新型建材厂,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字55-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鑫莱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负责人赵滨光,该厂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滕春生,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鑫莱新型建材厂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鑫莱新型建材厂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