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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04年4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2月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XXX、安志明,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乙,无业。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年11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田革、王硕,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XXX、安志明,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田革、王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酒后在保定市××路,与路人马某、赵某擦肩而过时,被告人王某甲突然无故踢踹马某,马某当即拨打110报警,王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木工手锯,扬言要锯死马某、赵某,并持锯追逐二人。2、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韩村北路派出所民警张某、民警宋某带领协警孙某出警,在现场制止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无视民警管理,谩骂、推搡民警,还当着民警的面挥拳击打马某前胸。民警张某为了制止王某甲的行为,使用公安机关配发的催泪喷剂对王某甲喷射,被告人王某乙为了使王某甲得以摆脱,突然上前搂抱,并用脚绊民警张某,将民警张某连续摔倒在地两、三次。被告人王某乙压在民警张某身上,发现民警右侧腰间配带有手枪,便伸手摸枪,扬言要“下了枪”。民警张某口头警告二人,没有效果,王某甲在前,王某乙在后冲到了近前,民警张某为了防止枪支被抢,开枪射击,将王某甲腿部击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9mg/100ml,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4.2mg/100ml.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张某伤情为轻微伤。就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马某、赵某陈述,证人贾某、高某乙、王某丙、刘某、孙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对妨害公务罪予以认可,但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不予认可,其虽然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没有持凶器殴打他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2、对指控犯妨害公务罪不表异议,但其行为危害不大,建议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某甲曾参加过老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受过奖励,希望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乙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轻微。3、被告人王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某乙参加过对越作战,立过功受过奖,希望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酒后步行至位于居民楼聚集区的保定市××路,在与路人马某、赵某擦肩而过时,被告人王某甲无故踢踹马某,引起马某、赵某的不满,马某当即拨打110报警,王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木工手锯,扬言要锯死马某、赵某,并持锯追逐马某、赵某。2、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韩村北路派出所民警张阿军、民警宋浩明受保定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身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警车,带领协警孙某,赶到现场制止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无视民警管理,谩骂、推搡民警,还当着民警的面挥拳击打马某前胸。民警张某为了制止王某甲的行为,使用公安机关配发的催泪喷剂对王某甲喷射,被告人王某乙为了使王某甲得以摆脱,突然上前搂抱,并用脚绊民警张某,将民警张某连续摔倒在地两、三次。被告人王某乙压在民警张某身上,发现民警右侧腰间配带有手枪,伸手摸枪,扬言要“下了枪”。民警张某口头警告二人,没有效果,王某甲在前,王某乙在后冲到了近前,民警张某为了防止枪支被抢,开枪射击,将王某甲腿部击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9mg/100ml,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4.2mg/100ml。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0月15日晚,其和战友王某乙酒后沿秀园路由东某走,对面走过来一男一女,走到身旁时其朝两个人踢了一脚,没踢到女的,就踢了男的一脚,还骂了两个人,那两个人不干了,双方就吵了起来,其从包里拿出手锯,嚷“锯死你们”。那一男一女就往西跑,其拿着锯追他们,后来警察到了,警察要将其二人带回派出所,其便开始骂警察,还推搡警察,王某乙也一边骂一边推搡警察。这时那一男一女还和其争吵,其又打了男的上半身一拳,有一个警察好像对着其喷了好像催泪的东西,其蹲下,不一会又站起来和王某乙接着骂推搡警察,这时王某乙将其中一名警察摔倒到地上,警察站起来王某乙再一次将警察摔倒在地,并压在警察身上,用右手抓住警察腰间带的枪,警察说“还敢抢枪”,旁边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将王某乙从警察身上拉下来。当时其在推搡另一个警察,撕扯在一起。在地上的警察起来后,退了两步掏出枪并说再动就开枪了,其和王某乙没拿警察的话当回事,王某乙说“牛什么,参加过越战,再牛下你的枪”,一边骂一边向警察冲过去,这是其在前边,王某乙在后面,警察开枪打在其左腿大腿根部,一会儿120急救车就到了。(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0月15日晚,其和战友王某甲酒后沿秀园路由东某走,迎面碰上一男一女,王某甲从后面踢了其中一个人一脚,男的急了,报了警。其赶紧劝架,后王某甲急了,从背包里取出手锯转身就追这两个人,还骂着说要锯死他们,这时警察就来了。手锯是随身带的,白天上山锯棱子棍的。警察问王某甲情况,王某甲一边骂一边动手折腾打警察,一个警察用什么对着王某甲的脸喷了一下,王某甲便坐在地上,一会又站起来又和警察打起来,其帮王某甲抱住其中一个瘦的警察把他摔倒在地,起来后其又把他摔倒,第三次把他摔倒时其将警察按在身下,其右手按到警察的枪套,说“别动,在动下你的枪”,这是有人把其从警察身上推开,警察举枪说“别动,再动开枪了”,其和王某甲都说“我们参加过越战,下你的枪,看你还牛不”,二人便朝前逼向警察,警察往后退了两步,二人继续往前走,王某甲在前面,紧接着就听一声枪响,打中了王某甲的腿部,过了一会,120急救车来了。(3)被害人马某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0月15日晚,其和爱人赵某在秀园路由西向东在路北走,迎面两个男子走路东倒西歪的,其中一名男子踹了其左腿一脚,其问“为什么踹我”,那男子从包里想拿出一把锯,没拽出来卡住了,说“再说锯死你”,后其报了警,那个男子拿出锯冲其和爱人跑过来还喊着锯死你们,二人赶紧向东跑,迎面来了一辆警车,是出警的民警,说明了情况,民警追上两个男子,其也跟上去。那个拿锯的男子冲过来又打了其左侧胸口一拳,被民警拉开。那两个男子和民警对抗并骂民警,民警拿什么东西喷了拿锯的男子,男子蹲了一会站起来又冲着警察去了,后来其和爱人便走了。(4)证人赵某证言。主要内容与被害人马某陈述的情节基本一致。(5)证人贾某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15日晚,其步行回家,路过秀园路时看见一辆警车追上两个醉汉,还有一男一女,警车下来三个人,两个着警服,一个便装,女的向警察控诉醉汉打了自己,警察让醉汉蹲下,醉汉不但不听还踹警察,警察用一个短棒向醉汉喷了一下,和醉汉一起的男子先嚷了几句,后突然搂住警察的脖子,将警察摔倒。出于见义勇为,其急忙去拉摔警察男子的衣服,起来后男子又将警察摔倒,警察右手捂住自己右侧腰部,男子也捂住警察的右手,其上前将男子拉开,这时有人说“什么枪”。这个过程中醉汉向其身后冲过去,紧接着听见一声枪响,醉汉到地,后那个便衣追上其让回去做个证明。(6)证人高某乙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15日晚,其在自家透过窗户看见秀园路上有醉汉闹事,开始听到男子骂街,后来从窗外看,一辆警车来了,从车上下来三名警察,有两个喝多的男子冲一男一女走,边走边说谁打你们了,头发短的朝一男一女中男的胸前打了一拳,后两男子和警察发生冲突,再后来听见一声枪响。(7)证人王某丙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15日晚,其从秀园路经过,看见几个警察还有闪着警灯的警车,其帮忙买了几瓶矿泉水,后又帮忙打了120电话。(8)证人张某、宋某、孙某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0月15日晚,派出所接110指令有人在秀园路拿电锯追打报警人,三人出警,到现场后一男一女反映远处两男子中一人无故拿电锯追打他们,上前后,两男子不配合,并要动手打民警,还趁机打了报警人一拳,民警向男子喷射了催泪瓦斯,后两名男子和民警折腾撕扯起来,张某被一名男子摔倒三次,后该男子摸到张某腰间的手枪,说“不就是带个枪吗,我也参加过越战,你拿枪打我,我下了你的枪”,张某起来后手握着枪,警告两男子不要动,否则使用武器,两男子不听,向民警冲过来,还说“是打过越战的,下了你的枪”,后听见一声枪响,一名男子半躺在地上,后来120急救车便到了。(9)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张阿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看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被告人王某甲携带的木工手锯照片、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工作记录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并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所提王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故踢踹被害人,并持随身带的木工手锯追逐、恐吓被害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相关犯罪事实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同时结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