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破(预)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林晋练与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晋练,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破(预)字第55号申请人林晋练。被申请人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三村。法定代表人吴世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晋练、瑞安市明道汽配厂、方飞燕、李银裕、浙江申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万意茂、瑞安市鑫福包装有限公司、余福容等债权人申请的被执行人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牛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鑫牛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遂向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征求将该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的意见,债权人林晋练对此无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鑫牛公司,债务人鑫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即债务人鑫牛公司系从事鞋制造、加工、销售的企业,于2013年5月6日在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三村,注册资本80万元,由法定代表人吴世新出资32万元,占有40%股权,股东吴炳铜出资48万元,占有60%股权。被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与他人存在买卖、劳动争议等关系而负有债务。现债权人林晋练、瑞安市明道汽配厂、方飞燕、李银裕、浙江申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万意茂、瑞安市鑫福包装有限公司、余福容等8位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98027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鑫牛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拍卖所得101000元,扣除评估费、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后,目前可供执行标的额为80021元(已分配),尚有一批办公设备正在评估拍卖中。根据本院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的调查,被申请人鑫牛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和车辆,在金融机构仅有小额存款,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鑫牛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鑫牛公司未按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根据本院调查查明,其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征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林晋练对被申请人瑞安市鑫牛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蔡木义审判员 张坚键审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