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被执行人李某乙,女。被执行人李某丙,女。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周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书,确定此案执行标的为赡养费1200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全部案款且申请执行人已全额领取并出具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执177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17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俊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