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万星与被告吕锁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星,吕锁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609号原告刘万星。被告吕锁平。原告刘万星与被告吕锁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3日被告雇佣原告开装载机,约定每月劳务费5500元。2016年1月13日工程结束,经结算原告挣得劳务费18300元,被告前后给原告支付了5900元劳务费,就下剩劳务费12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约定2016年2月7日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2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2015年10月3日被告雇佣原告开装载机、约定月劳务费5500元、2016年1月13日工程结束原告挣取18300元劳务费、被告下欠原告12400元劳务费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均属实。同意支付原告劳务费12400元,但是现在没有钱。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0月3日雇佣原告开装载机,双方约定每月劳务费(报酬)5500元。2016年1月13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原告应获劳务费18300元,被告前后给原告支付了5900元劳务费并在2016年1月13日就下剩劳务费124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原告按约定提供了劳务后,被告应按约定全额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下剩劳务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让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吕锁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刘万星支付剩余劳务费1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吕锁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慕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