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大连日升印刷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日升印刷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2716号原告大连日升印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会计。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大连日升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10年到2012年共欠原告印刷费30万,被告一拖再拖不履行付款协议,至今一分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印刷费人民币30万元。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因在原告处印刷画册,共欠原告印刷费30万元。2014年5月10日,被告出具《关于印刷欠款支付说明》,载明“2014年5月前王某某欠大连日升印刷公司印刷费共计30万元。现特作还款说明:1、从2014年7月份起,每月根据实际收入向贵方支付最低5千元至2万元不等的欠款。2、因为三家公司欠我公司的款项。如有追讨成功,将优先偿还贵方的欠款。3、最差状况,所有欠款将于三年内支付完毕。(既2017年4月前)。如本人不遵守以上承诺,将欠的30万元欠款以每天2%利息支付大连日升印刷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关于印刷欠款支付说明》、欠款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缺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印刷费共30万元的事实,被告理应偿还原告欠款。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未偿还,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印刷费30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日升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人民币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2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郝姝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淞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