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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张宏田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01号罪犯张宏田,男,汉族,1950年1月12日生,文盲,安徽省芜湖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芜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案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芜中刑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宏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4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珩、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碧宇、陈冬梅,罪犯张宏田、证人查选举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宏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宏田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宏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违法所得案发后已全部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张宏田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张宏田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张宏田的同监区服刑罪犯查选举的证言证实,罪犯张宏田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0)芜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及交款单据证实,该犯违法所得已全部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宏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宏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葛畅 关注公众号“”